桂林工学院2008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2008年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通过选拔升入本科院校学习的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08年普通高校“优秀专科生选拔制”专升本、高职升本工作的通知》(桂教高教〔2008〕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拔对象
我院及合作院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按政策录取的 2008届专科、高职在籍毕业生(三校生和小教大专班、3+2 高职班学生不包括在内)。
二、选拔条件
(一)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好(操行良好以上),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较好的专业素质。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修完专科教学计划(最后一个学期除外) 规定的课程且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40%内(同一专业不分专科与高职)。
(三)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较好。非英语专业(包括艺术专业)
学生英语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55分以上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及其以上等级考试。
(四)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和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竞赛奖 的学生优先选拔。
(五)凡有违纪处分记录者,不予选拔。
三、选拔方式及比例
(一)选拔方式:我院应用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与我院联合开展“优秀专科生选拔制”的院校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在校期间(除最后一个学期外)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选拔(不得以学校综合测评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选拔)。排名在前的学生因个人原因放弃升入本科学习的,须有本人签名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方可依次递补录取。递补的学生,必须在符合上述第二条“优秀专科生选拔制”选拔条件范围内选拔。
(二)选拔比例:经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院(系)同年级、同专业毕业班学生人数的5%;同一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录取计划数原则上不作调剂使用,若某一专业升本比例 不足5%者,不能调剂给另一专业升本使用,宁缺勿滥。
(三)按照“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实行专业对口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选拔原则,我院2008届高职专科中与应用本科专业对应的专业的“专升本”学生直升入我院相应的应用本科专业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只能升入与其原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若我院本科无相同或相近专业,一律不安排选拔(我院接受院外区内高职院校“专升本”学生的本科专业见附件6)。
四、选拔程序
(一)与我院联合开展“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工作的院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于4月10日前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二)与我院联合开展“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工作的各院校,在4月10日前,将2008年高专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和分专业毕业生数以及按5%比例拟升入我院本科学习人数报我院招生就业处。
(三)我院应用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与我院联合开展“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工作的院校,应根据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桂林工学院2008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学生进入普通本科学习实施细则》开展推荐选拔公示工作,并于4月20日前,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将推荐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的有关材料(含公示情况及公示结果)报送我院教务处,并附经过学校审批的《广西普通高校优秀专科高职生选拔升入本科学习学生推荐表》(见附件1)、《各科考试平均成绩排名在前40%以内的同年 级同专业学生名单一览表》(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见附件 2)、《广西普通高校优秀专科高职生选拔升入本科学习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和《优秀专科高职生升本科推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各1份,拟升本学生高考录检表复印件1份,以及“专升本”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库盘(附件5)。
(四)在各院校推荐选拔的基础上,由我院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校推荐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的有关材料,并与招生就业处共 同拟定专升本录取学生名单。并在《广西普通高校优秀专科高职生选拔升入本科学习学生推荐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并由招生就业处于5 月15 日前报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附件2(一式1份)、附件3(一式1份)、附件4(一式1份)和广西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盘报送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以便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五、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我院继续学习后,按我院学生的学籍和证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毕业后,颁发桂林工学院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升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六、选拔工作日程安排
4月10日前 我院与各院校签署合作协议。
4月10日——4月20日 各院校在校内向学生公布本《实施细则》,并完成推荐选拔公示工作。
4月21日——4月30日 教务处审核各院校推荐选拔升入本科学习学生的相关材料,并与招生就业处共同确定拟录取名单。
5月1日——5月14日 签署学校意见,整理相关材料。
5月15日 向区教育厅报送录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各院校要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教育厅(桂教高教〔2008〕32 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好“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工作。
(二)在“优秀专科生选拔制”工作中,各院校要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选拔,防止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选拔录取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